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24-001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一、修订背景
2022年8月,中心制定出台《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以来,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规范有序推进。但随着省市“大综合一体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公积金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不断涌现,制度层面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日趋迫切,亟需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第二章“机构和人员”部分,补充关于辅助执法人员的内容,明确执法辅助人员职责。
(二)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部分,删除“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缴存登记”、“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启封手续”等不符合当前业务实际的执法事项。
(三)第四章“行政执法裁量规范”部分,明确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并负责追缴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明确因骗提骗贷处以限制使用的期限最长截至职工死亡后五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调整明确欠缴投诉举报中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的认定方式,删除银行工资流水可作为补缴基数的规定条款;明确职工个人应补缴部分公积金原则由单位代收代缴。
(四)第五章“行政执法程序”部分,分别明确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的情形,其中投诉须提供和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关系证明,举报须提供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增加欠缴公积金投诉受理后应按“每案必调”原则积极引导调解的环节;分别明确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等。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陈百中(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王晨;
联系电话:0575-85225523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