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23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绍兴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绍兴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设8个处,1个管理部,5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29人,其中,在编94人,非在编3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2596家,净增单位2220家;新开户职工162368人,净增职工51471人;实缴单位20520家,实缴职工689495人,缴存额141.7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2.1%、8.1%、7.8%。2023年末,缴存总额1207.9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3%;缴存余额336.33亿元,同比增长9.3%。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23年,318459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2.98亿元,同比增长16.7%;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9.7%,比上年增长6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871.6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085笔43.2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0.3%、9.1%。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10笔12.86亿元,柯桥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34笔4.25亿元,上虞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79笔9.40亿元,诸暨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68笔8.97亿元,嵊州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39笔4.96亿元,新昌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55笔2.85亿元。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0.36亿元。其中,市中心11.45亿元,柯桥分中心4.02亿元,上虞分中心7.42亿元,诸暨分中心9.39亿元,嵊州分中心4.38亿元,新昌分中心3.70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9940笔586.46亿元,贷款余额264.67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4%、8.0%、1.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8.7%,比上年末减少6.4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5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747笔43952.47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62599.01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73492.18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30.58万元。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0144笔424376万元,累计贴息19441.20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3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3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73.60亿元。其中,活期0.18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40.62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32.8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8.7%,比上年末减少6.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99196.59万元,同比下降0.8%。其中,市中心30287.82万元,柯桥分中心13477.11万元,上虞分中心17213.50万元,诸暨分中心20930.98万元,嵊州分中心8650.17万元,新昌分中心8637.01万元;存款利息14204.9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83341.43万元,国债利息 0万元,其他1650.21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53362.26万元,同比增长3.2%。其中,市中心16059.63万元,柯桥分中心7913.97万元,上虞分中心8954.47万元,诸暨分中心11422.78万元,嵊州分中心4350.52万元,新昌分中心4660.89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8211.43万元,归集手续费0.2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461.62万元,其他1688.9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45834.33万元,同比下降5.1%。其中,市中心14228.19万元,柯桥分中心5563.14万元,上虞分中心8259.03万元,诸暨分中心9508.20万元,嵊州分中心4299.65万元,新昌分中心3976.12万元;增值收益率1.44%,比上年下降0.2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7500.6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5046.5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287.18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5046.55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522.24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5822.73万元,柯桥分中心上缴1711.16万元,上虞分中心上缴1962.19万元,诸暨分中心上缴2742.72万元,嵊州分中心上缴1192.41万元,新昌分中心上缴1091.03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74377.3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7956.91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33151.66万元,柯桥分中心提取16317.53万元,上虞分中心提取14928.89万元,诸暨分中心提取23776.86万元,嵊州分中心提取10574.06万元,新昌分中心提取9207.9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4889.91万元,同比增长4.6%。其中,人员经费3174.90万元,公用经费353.88万元,专项经费1361.13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694.5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961.09万元、145.16万元、588.33万元;柯桥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51.9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57.53万元、42.11万元、52.28万元;上虞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51.3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41.29万元、45.27万元、364.81万元;诸暨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64.0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04.34万元、37.71万元、122.02万元;嵊州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39.0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45.49万元、44.18万元、149.39万元;新昌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88.9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65.16万元、39.45万元、84.3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1.20万元,逾期率0.01‰,其中,市中心0.0001‰,柯桥分中心0‰,上虞分中心0‰,诸暨分中心0‰,嵊州分中心0.12‰,新昌分中心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74377.35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23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2023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1.9%,国有企业占13.4%,城镇集体企业占5.2%,外商投资企业占3.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7.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9%,灵活就业人员占1.3%,其他占5.6%;中、低收入占99.6%,高收入占0.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3%,国有企业占6.8%,城镇集体企业占9.8%,外商投资企业占3.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0%,灵活就业人员占2.8%,其他占5.2%;中、低收入占99.7%,高收入占0.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5.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5.49%,租赁住房占7.1%,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2%,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8.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5%,高收入占0.5%。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3.17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2.0%,比上年末增加1.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7402.5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9.1%,90-144(含)平方米占68.6%,144平方米以上占12.3%。购买新房占53.3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46.5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3%(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5.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3.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3.9%,30岁-40岁(含)占44.5%,40岁-50岁(含)占17.6%,50岁以上占4.0%;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7.8%,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2.2%;中、低收入占98.6%,高收入占1.4%。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2.44%,比上年减少3.9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1.提高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至不超过1500元/月·人标准,同时职工可在一年提取一次的原则下灵活选择提取时间。
2.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我市落户或就业,在全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首套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额度上浮20%的支持政策。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机构和职能未调整。
2.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全市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等4家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金融机构。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2023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2022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各为5%,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应当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10%-24%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31103元),不得低于2021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即2070元)。2023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上限分别为3732元、下限分别为104元。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优化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规则。对缴存职工(主贷人)已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因不在同一区、县(市)无法办理的,允许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按年提取扣除对冲部分金额后的实际还款额。
(2)推出“代际扶持”政策。职工在省内有住房贷款的,允许其父母(主贷人的父母)或子女(主贷人的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帮助还贷。
(3)推出“无忧还贷”按月提取转账业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允许其按核定金额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推出支持购房首付政策。职工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但总额不得超过《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同时不超过提取行为发生之日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
3.当年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全市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三区及诸暨市单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上调至7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上调至100万元;嵊州市、新昌县单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上调至5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2)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统一调整为不低于30万元。
(3)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基准额度倍数上调至20倍。
(4)完善多孩家庭贷款支持政策,即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可贷额度允许分别上浮20%、30%,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的120%。
(5)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推出“商转公”贷款政策,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根据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2023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计息;首套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1%,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2.6%。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57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3.025%。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全市支持13户缴存职工家庭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保障提取资金65.18万元。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在银行网点创新设立“公积金 金融”便民服务点,实现业务下沉、服务延伸,全年增设18家便民服务点。
2.推出工作日延时服务和周末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错峰办事需求。
3.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长三角“一网通办”,企业开户变更、贷款结清等“一件事一次办”。
4.接入省级政银数据共享平台,同时实现市域内公积金委贷银行商业贷款数据共享全覆盖。利用银行数据共享推出“无忧还贷”业务,实现市域内多类型跨贷种的住房还贷按月转账。
5.与合作银行探索线上合作模式,新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等高频提取事项的手机银行app办理渠道。
6.通过数据共享优化“离休、退休(含提前退休)提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五年未重新就业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线上办事流程,实现自动校核、自动审批、自动结算。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新一代数字化业务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立项。
2.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总对总”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共享机制。
3.将住房公积金法人事项完全接入浙江政务服务2.0平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事项全切换。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3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为节约型机关,荣获“2022年度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先进会员单位”“2022年度市直清廉机关创建工作先进单位”“2022年度绍兴市本级节约型机关”称号,中心服务大厅被共青团中央、住建部授予“第21届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1人被评为2023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服务先锋”,市中心3人分获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优秀个人、全市内部审计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3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七条的规定,对24名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制违法行为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一至五年不等的行政处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告》的规定,将2家单位逾期未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违法线索移送绍兴市综合执法局立案处罚,并针对此2家单位逾期不补缴公积金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23年我市未出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